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员教育管理,激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支部全体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党员积分不计入考核排名,作为转正参考),以“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奖优促先”为原则,实现党员表现可量化、作用发挥可评价。
第二章 积分构成与标准
第三条 党员积分由基础分、先锋分、扣分项三部分组成,基础分为60分,先锋分不设上限,扣分累计扣完基础分为止。
(一)基础分(60分)
1.组织生活参与(20分):按时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每缺席1次扣3分(因公、因病请假并报备的不扣分)。
2.理论学习完成(20分):完成支部指定的理论学习任务(含学习笔记、心得撰写),每未完成1项扣2分。
3.党费按时缴纳(20分):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每迟缴1次扣2分,欠缴1次扣5分。
(二)先锋分(加分项)
1.教学示范(最高15分):承担思政课示范公开课、教学比赛获奖的,按级别加5-15分。
2.理论贡献(最高20分):发表思政类学术论文、参与理论宣讲活动的,按成果层次加3-20分。
3.服务奉献(最高15分):参与师生帮扶、基层服务等工作的,按服务时长与成效加2-15分。
4.荣誉表彰(最高10分):获得校级及以上党建、教学类表彰的,按级别加5-10分。
(三)扣分项
1.组织纪律: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服从支部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10分。
2.作风表现:出现教学、工作敷衍履职等情况,经支部提醒未整改的,每次扣5-10分。
第三章 积分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积分管理
1.每月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记录党员积分,每学期末汇总并以适当形式公示。
2.党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支委会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五条 考核运用
第五条 积分结果作为党员评优评先、民主评议党员的核心依据;连续两年积分不合格的,由支部书记进行约谈提醒。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