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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岗位津贴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2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47号)要求,按照《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鲁教思[2020]47号)具体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在岗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专职思政课教师。专职思政课教师是指在马克思主义学院承担思政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不从事思政课教学的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其他课程教学的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不在此列。

第三条 部门将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每年11个月发放。

第四条 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保障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设立岗位津贴制度,充分发挥岗位津贴对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激励作用。

(二)优绩优酬原则。坚持多劳多得、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合理发放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杜绝平均主义。

(三)公开公平原则。坚持依据程序和信息公开,对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发放具体金额,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确保无异议。

第五条  发放标准

岗位津贴由基本任务津贴和奖励性任务津贴构成。完成基本任务按600元/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性任务采用积分制,按照年终积分排名,前15%为一档,中间70%为二档,后15%为三档。一档按500元/每人每月,二档400元/每人每月,三档300元/每人每月标准发放奖励性任务津贴。

第六条  基本任务

本年度教师完成基本教学任务320学时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奖励性任务

奖励性任务主要指教科研成果及部门重点任务、校内外服务等工作。教科研成果包括:思政课教学比赛获教学展示活动成绩、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立项、获奖及荣誉称号等。

(一)教学竞赛:参加高职院校教学能力大赛、思政类教学竞赛、教学展示赛获奖等。国家级竞赛获奖50分,省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市厅级7分,校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4人以上团队参赛,分值翻倍)。

(二)立项建设项目:名师工作室、思政金课、思政示范课堂、精品资源共享课、慕课、教学成果奖等立项项目。获国家级立项50分,省级30分,市厅级7分,校级5分(4人以上团队参赛,分值翻倍)。

(三)年度立项课题:年度课题立项(只统计立项,结题不计入)及获奖,省级项目30分,市厅级项目15分,校级重点项目7分,校级一般项目5分。

(四)荣誉称号:获得优秀思政课教师、高校思政课教学能手或标兵、高校思政课教师影响力人物或标兵、“最美思政课教师”等荣誉称号。国家级50分,省级30分,市厅级7分,校级5分。

(五)编写教材:编写并出版教材,每部(册)30分。

(六)发表文章:中文核心期刊每篇15分,其他每篇3分。

(七)宣传报道:在报刊等新媒体平台发表文章、报道及视频省级每篇10分,市级每篇3分。

(八)典型材料:撰写部门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申报材料或典型案例等,每项5分。

(九)党课服务:为校内其他党支部上党课,承担部门安排的新进教师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培训任务每次1.5分;为校外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等上党课每次2分。

(十)指导实践及社团:指导学生开展教学实践、社团活动,主要负责人每次2分,其他参与人每次1.5分(需提前申报并经过部门审核通过)。

(十一)指导学生比赛:指导学生参加思政类征文、微视频、说课等比赛。国家级奖励30分,省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7分,市厅级5分。

(十二)重点项目:校级重点项目任务每项10分,包括部门年初上报的任务清单及根据发展需要以部门名义新下发的重点项目。

(十三)社会服务项目引入:5万以下每项6分,10万以下每项8分,10万以上每项12分。

(十四)说明

1.同项目不重复得分,就高计算。

2.团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实际贡献分配。

3.除上述奖项称号等,新出现的项目称号等其级别由相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  其他情况

(一)专职思政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岗位津贴。

1.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

2.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3.受到校级及以上党政纪律处分等情形的。

(二)本年度参加院校两级要求的活动(含学院组织的全体会议、学术活动、教研活动、期末考试思政课集体阅卷等)未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承担部门安排的课程或经批准参加部门会议培训、脱岗进修、外出开会研讨及公务活动、直系亲属亡故、本人因病住院者除外),在其实际所得岗位津贴中扣除10%。

(三)新入职教师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励;岗位发生变化人员,按专任教师岗位实际月份及考核标准进行发放。

第九条  成立岗位津贴发放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主任担任,成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人员、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发放建议意见,马克思主义学院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并经部门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确定教师岗位津贴发放金额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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